30.
甲明知冷氣機故障,僅具送風功能,仍出售予不知情之乙並交付之。請問下列有關瑕疵擔保 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A)乙尚未給付價金,縱使發現冷氣故障,甲亦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B)乙收受後應儘速檢查冷氣機功能並立即通知甲
(C)如乙買賣契約成立前已知冷氣機之瑕疵,甲當然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D)甲不得於買賣契約中約定免除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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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84), C(166), D(69), E(0) #1536724
統計: A(0), B(84), C(166), D(69), E(0) #1536724
詳解 (共 1 筆)
#4322228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
保之責。(C)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
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保之責。(C)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
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
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
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
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
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
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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