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甲明知冷氣機故障,僅具送風功能,仍出售予不知情之乙並交付之。請問下列有關瑕疵擔保 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A)乙尚未給付價金,縱使發現冷氣故障,甲亦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B)乙收受後應儘速檢查冷氣機功能並立即通知甲
(C)如乙買賣契約成立前已知冷氣機之瑕疵,甲當然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D)甲不得於買賣契約中約定免除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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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82), C(211), D(76), E(0) #1677317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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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4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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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7492

(C)
第 355 條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B)
第 356 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第 357 條

前條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之。

(D)
第 366 條

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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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4 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第 355 條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第 356 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第 357 條

前條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之。

第 366 條

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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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第356 條 (買受人之檢查通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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