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臺北捷運旅客妨礙車門關閉其行為造成列車延誤五分鐘以上未滿十 分鐘,依統一裁罰標準應處多少罰鍰?
(A)1,500 元
(B)3,000 元
(C)4,500 元
(D)7,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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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 B(20), C(213), D(62), E(0) #1553756

詳解 (共 2 筆)

#2826411
台北市府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事件,統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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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2064

項次

違反事件

法規依據

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

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款

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

一、其行為未造成列車延誤或延誤未滿五分鐘者,處一千五百元罰鍰。
二、其行為造成列車延誤五分鐘以上未滿十分鐘者,處四千五百元罰鍰。
三、其行為造成列車延誤十分鐘以上者,處七千五百元罰鍰。

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

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款

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

一、其行為未造成列車延誤或延誤未滿五分鐘者,處一千五百元罰鍰。
二、其行為造成列車延誤五分鐘以上未滿十分鐘者,處四千五百元罰鍰。
三、其行為造成列車延誤十分鐘以上者,處七千五百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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