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前,依職權決定毋庸舉行聽證。關於該法規命令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規命令當然無效
(B)法規命令違法得撤銷
(C)應聲請司法院解釋法規命令是否無效
(D)法規命令之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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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5), B(415), C(149), D(4180), E(0) #3092316
統計: A(295), B(415), C(149), D(4180), E(0) #3092316
詳解 (共 6 筆)
#5879666
舉行聽證之行政行為
行政處分:強制聽證(法規定應)、職權聽證(機關認為有必要得) (行程法§107)
法規命令:職權聽證(機關認為有必要得) (行程法§155)
行政計畫:強制聽證(法規定應) (行程法§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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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2264
行政程序法第107條
行政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舉行聽證︰
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
二、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
行政程序法第155條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聽證與公聽會的不同
如果舉辦的是聽證會,行政機關做最終決策時必須把人民在聽證會的意見納入考量,而不能聽聽就算了
【英文對照】
英文版行政程序法 第66條
聽證終結後,決定作成前,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再為聽證
After a hearing is closed and before a decision is made, the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may order to have the hearing re-opened if necessary
行政程序法第164條
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
【解題】
依行政程序法155條,依職權舉行 (或不舉行) 聽證會,對法規命令的制定並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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