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何者,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A)他方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B)他方有花柳病
(C)他方與人通姦
(D)他方受徒刑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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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5), B(22), C(20), D(50), E(0) #1646819

詳解 (共 3 筆)

#3693745
生死不明滿1年因為聯絡不到 所以 無須為意思表示


第 976 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二、故違結婚期約。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
五、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六、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
七、有其他重大事由。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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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1924
民法第976第2項: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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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1858
民法 第 976 條1.婚約當事人之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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