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甲於遺囑中載明將其所遺財產悉數由其配偶乙繼承,甲除配偶外僅有其兄丙為其繼承人,則丙依民
法特留分之規定,可得遺產若干?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六分之一
(D)九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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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66), C(300), D(53), E(0) #1646824
統計: A(23), B(66), C(300), D(53), E(0) #1646824
詳解 (共 4 筆)
#5050716
可以記其他人的,剩下就是配偶的,這樣只要記分母就好~
口訣:平223、2233
| 1138 | 1144應繼分 | 1223特留分 |
| 直血卑 | 平均 | 1/2 |
| 父母 | 1/2 | 1/2 |
| 兄弟姊妹 | 1/2 | 1/3 |
| 祖父母 | 1/3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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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4866
大概念,先確定應繼分,再處理特留分:
所以對於涉及配偶的,要用民法(下同)1144,
而涉及特留分,要用1223,
本案,繼承人為配偶跟兄弟,配偶依照1144與兄弟應繼分為各二分之一,
而依照1223規定,兄弟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本案的兄弟丙,應繼分為二分之一,那二分之一的三分之一為六分之一,所以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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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6873
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全部。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223 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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