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對於第二審判決結果聲明不服之上訴人,向原判決法院提出上訴狀,聲明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 確?
(A)上訴第三審以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為必要,此所謂法令不含事實認定所應依循之經驗法則或 論理法則在內
(B)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以代其進行第三審上訴時,第二審法院無須命上訴人補正而逕以 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
(C)在上訴人所提出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或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時,為 發揮法律審之功能,第三審法院仍須依職權為實體之調查、裁判
(D)如從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理由,第三審法院認為該上訴理由雖非當然違背法令之事由,但涉及法 律問題而有須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時,即得許可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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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44), C(10), D(326), E(0) #1646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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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所謂違背法令並不以為被成文法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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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有關§469所謂違背法令,非以違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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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上訴第三審以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為必要,此所謂法令事實認定所應依循之經驗法則或 論理法則在內 
(B)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以代其進行第三審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命上訴人補正而逕以 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 (參民訴466-1IV)
(C)在上訴人所提出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或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時,為 發揮法律審之功能,第三審法院不須依職權為實體之調查、裁判:第三審為法律審 
(D)如從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理由,第三審法院認為該上訴理由雖非當然違背法令之事由,但涉及法 律問題而有須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時,即得許可其上訴 (參民訴469-1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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