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關於家事事件之調解及和解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民事保護令事件,應先經調解不成立後,始得請求法院裁判
(B)在請求終止甲與乙間收養關係之事件,乙得委任代理人丙於調解期日到庭,但丙不得代為表示同
意終止收養關係
(C)甲妻主張其受乙夫長期毆打、虐待而聲請離婚之調解,於調解時,乙承認其毆打甲是因常受甲出
言刺激所致,但僅曾毆打甲二次等語,此項事實之承認,在甲、乙離婚調解不成立後,法院為離
婚判決時,得作為准許離婚之判決基礎
(D)在未成年人甲對其父乙請求扶養之事件,法院為甲所選任之程序監理人丙已向法院表明有意與乙
成立和解,但甲卻表示不同意和解時,法院應即以甲之表意為準決定和解不成立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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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錯誤,因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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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1F(C).應該是家事§31第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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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民事保護令為丁類事件(家事第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