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關於家事事件之調解及和解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民事保護令事件,應先經調解不成立後,始得請求法院裁判
(B)在請求終止甲與乙間收養關係之事件,乙得委任代理人丙於調解期日到庭,但丙不得代為表示同
意終止收養關係
(C)甲妻主張其受乙夫長期毆打、虐待而聲請離婚之調解,於調解時,乙承認其毆打甲是因常受甲出
言刺激所致,但僅曾毆打甲二次等語,此項事實之承認,在甲、乙離婚調解不成立後,法院為離
婚判決時,得作為准許離婚之判決基礎
(D)在未成年人甲對其父乙請求扶養之事件,法院為甲所選任之程序監理人丙已向法院表明有意與乙
成立和解,但甲卻表示不同意和解時,法院應即以甲之表意為準決定和解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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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214), C(60), D(101), E(0) #1646833
統計: A(15), B(214), C(60), D(101), E(0) #1646833
詳解 (共 5 筆)
#5080873
(A)民事保護令事件,應先經調解不成立後,始得請求法院裁判
第 3 條 下列事件為丁類事件:十三、民事保護令事件。
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
(B)在請求終止甲與乙間收養關係之事件,乙得委任代理人丙於調解期日到庭,但丙不得代為表示同 意終止收養關係
家事事件之調解,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經當事人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但離婚及終止收養關係之調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
(C)甲妻主張其受乙夫長期毆打、虐待而聲請離婚之調解,於調解時,乙承認其毆打甲是因常受甲出 言刺激所致,但僅曾毆打甲二次等語,此項事實之承認,在甲、乙離婚調解不成立後,法院為離 婚判決時,得作為准許離婚之判決基礎
調解程序中,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裁判程序,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D)在未成年人甲對其父乙請求扶養之事件,法院為甲所選任之程序監理人丙已向法院表明有意與乙 成立和解,但甲卻表示不同意和解時,法院應即以甲之表意為準決定和解不成立
程序監理人有為受監理人之利益為一切程序行為之權,並得獨立上訴、抗告或為其他聲明不服。程序監理人之行為與有程序能力人之行為不一致者,以法院認為適當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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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0447
(A)民事保護令事件,未強制調解:屬丁類事件(參家事3IV、23I)
(B)在請求終止甲與乙間收養關係之事件,乙得委任代理人丙於調解期日到庭,但丙不得代為表示同 意終止收養關係(參家事30I但書)
(C)甲妻主張其受乙夫長期毆打、虐待而聲請離婚之調解,於調解時,乙承認其毆打甲是因常受甲出 言刺激所致,但僅曾毆打甲二次等語,此項事實之承認,在甲、乙離婚調解不成立後,法院為離 婚判決時,不得作為准許離婚之判決基礎(參家事31V)
(D)在未成年人甲對其父乙請求扶養之事件,法院為甲所選任之程序監理人丙已向法院表明有意與乙 成立和解,但甲卻表示不同意和解時,法院應即以適當者為準決定和解不成立(參家事16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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