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下列敘述之訴訟,何者有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
(A)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其主張略以:乙之父丙為購買 A 屋,向甲借款 200 萬元,丙將 A 屋登記為乙所有,丙已死亡,應由乙負責清償該 200 萬元債務 等語
(B)甲列乙及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撤銷乙於某日將 A 屋所有權移轉予丙之行為。其主張略以:乙 為甲之債務人,乙為脫產,將 A 屋所有權贈與丙,有害及甲之債權等語
(C)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乙拆除 A 屋,返還其基地,丙為輔助乙而參加訴訟,經判決甲全 部勝訴確定。丙以自己為再審原告,列甲為再審被告,提起再審之訴,其主張略以:乙非 A 屋之 所有權人,無權拆除該屋,上開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語
(D)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確認丙對乙之 300 萬元貨款債權存在。其主張略以:甲對丙取得執 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丙對乙之 300 萬元貨款債權。乙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否認丙對其有債權 存在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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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6), C(278), D(106), E(0) #1646839

詳解 (共 9 筆)

#2895268
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3項「就兩造之確定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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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8840

「甲對丙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丙對乙之 300 萬元貨款債權」→不就是表示甲已經先提起代位訴訟過了? 

 

代表你對代位訴訟不夠理解,代位訴訟的訴之聲明是:「乙應給付300萬貨款給丙,並由甲代為受領」。

申言之,若是已經對乙提出代位訴訟,甲取得的執行名義會是對乙而非丙。

既然題目說的是甲對丙取得執行名義,代表前訴訟是甲直接對丙提出,而非代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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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5415
依第58條輔助參加之人,提起再審僅能以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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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1053
僅就錯誤者論之。(D)甲列乙為被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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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9041
確認利益固然不等於當事人適格。 雖然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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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0722

 58 條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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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8907

樓上,在確認之訴中,不具確認利益等於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固應(新法)民事訴訟法第249條2項1款判決駁回,但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不等於當事人不適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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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8495

(D)

93年台上字第198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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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8246

了解。「確認之訴之當事人適格消失於狹義之訴之利益之間」是我忘記了確認之訴的特殊判斷,謝謝詳盡的回覆。

但可否繼續討論,甲主張略以:"甲對丙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丙對乙之 300 萬元貨款債權。乙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否認丙對其有債權存在"等語,不就是表示甲已經先提起代位訴訟過了? 然後乙在甲要強制執行的時候聲明異議否認丙有債權。

因此,甲另訴確認乙丙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仍然是有確認利益的,所以考選部答案無誤。

是這樣嗎?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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