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甲(住所設於臺中市)在苗栗縣某風景區內,因停車糾紛與乙(住所設於桃園市)、丙(住所設於 新竹縣)發生口角,遭乙、丙共同毆傷,因而支出醫藥費新臺幣(下同)20 萬元、看護費 10 萬元, 倘甲欲聲請法院對乙、丙核發支付命令連帶賠償損害,關於有管轄權之法院,下列敘述,何者全部 正確?
(A)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B)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C)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D)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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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138), C(58), D(234), E(0) #1646835

詳解 (共 4 筆)

#2761573
民訴20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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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4770

民法510,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1、2、6、20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詳言之,排除其餘審判籍適用。

本件中,乙、丙住所地之法院依民法1條有管轄權,惟按民法20但規定,依15條,案件由共同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苗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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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0882

民事訴訟法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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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764
....b2 是民訴不是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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