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甲妻與乙夫於 102 年 3 月間成立離婚協議,並經辦畢離婚登記後,嗣乙再與丙結婚並辦結婚登記, 惟丙發現甲、乙間協議離婚時之證人實未在場見聞,認為該離婚為無效,乃列乙為被告主張乙與丙 重婚,提起本訴訟請求判決確認乙與丙之婚姻為無效、二人間之婚姻關係不存在。下列敘述,何者 錯誤?
(A)法院應通知甲參與本訴訟,若甲未參加訴訟,仍應受本訴訟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B)甲如已參加於本訴訟,即不得事後主張其不受本訴訟之判決效力所拘束
(C)乙如在本訴訟承認其有重婚之事實,法院應以其承認之事實為判決之基礎,不得再調查證據後為 不同之事實認定
(D)在本訴訟之程序上,若甲及乙一致承認協議離婚時並無證人在場見聞之事實,法院尚應依職權調 查證據而為事實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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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3), C(300), D(110), E(0) #1646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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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O,確認婚姻無效,為甲類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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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錯誤,因家事事件法第40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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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10 條
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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