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6 甲起訴將乙、丙列為共同被告,請求法院裁判分割遺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訴訟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不適用職權裁量之法理
(B)甲、乙、丙如成立訴訟上和解,把遺產所屬 A、B、C 等三棟房屋中 A 屋由甲、B 屋由乙、C 屋由 丙分歸取得時,仍須完成不動產物權取得所必要之登記,各該人始就分得之房屋取得單獨所有權
(C)乙如抗辯全體繼承人間訂有遺產分割協議,合意不得請求法院裁判分割,而法院經審理後認定該 協議存在時,應即駁回原告之訴
(D)在丙爭執甲之繼承權時,丙得於甲所提訴訟之第一審程序中提起反訴,請求法院判決確認甲之繼 承權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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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123), C(143), D(255), E(0) #1646834

詳解 (共 5 筆)

#5060911

(A)此訴訟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不適用職權裁量之法理

依據824第2項規定,裁判分割適用職權裁量法理。

824第2項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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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甲、乙、丙如成立訴訟上和解,把遺產所屬 A、B、C 等三棟房屋中 A 屋由甲、B 屋由乙、C 屋由 丙分歸取得時,仍須完成不動產物權取得所必要之登記,各該人始就分得之房屋取得單獨所有權

提起裁判分割而成立和解者,與確定之裁判分割判決有同一效力,故不須經登記始取得單獨所有權。

民事訴訟法 第 380 條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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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乙如抗辯全體繼承人間訂有遺產分割協議,合意不得請求法院裁判分割,而法院經審理後認定該協議存在時,應即駁回原告之訴

乙抗辯兩造間存有不分割協議,然依據家事法73條,法院不得直接駁回原告之訴。

當事人全體就遺產分割方法達成協議者,除有適用第四十五條之情形外,法院應斟酌其協議為裁判。
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曉諭當事人為辯論或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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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在丙爭執甲之繼承權時,丙得於甲所提訴訟之第一審程序中提起反訴,請求法院判決確認甲之繼承權不存在 

依據家事法第72條,分割遺產訴訟中,得提起反請求確認對造繼承權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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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遺產分割訴訟中,關於繼承權有爭執者,法院應曉諭當事人得於同一訴訟中為請求之追加或提起反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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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6065
(A)遺產分割-->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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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2989
B:58 年台上字第 1502 號判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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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7825
(A)仍適用職權裁量之法理。(B)法院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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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1921
B的答案錯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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