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關於給付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給付請求權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一概不得於期前提起訴訟請求債務人為給付
(B)不作為(妨害制止)請求訴訟亦有兼具給付訴訟及形成訴訟之性質
(C)提起金錢損害賠償給付訴訟時,於訴之聲明中,一概必須特定具體固定之金額數目
(D)給付訴訟僅能以實體法上權利義務歸屬主體為原、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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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274), C(24), D(76), E(0) #1646830

詳解 (共 3 筆)

#5050758

(A)給付請求權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一概不得於期前提起訴訟請求債務人為給付

246條=將來給付之訴

(B)不作為(妨害制止)請求訴訟亦有兼具給付訴訟及形成訴訟之性質

44-3條=公益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

對侵害多數人利益的行為人起訴,其權利構成要件不明確,有「實體法非訟化」、「法院裁量權擴大」等性質,兼具給付及形成訴訟性質。

(C)提起金錢損害賠償給付訴訟時,於訴之聲明中,一概必須特定具體固定之金額數目

224條4項=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得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

(D)給付訴訟僅能以實體法上權利義務歸屬主體為原、被告 

例外透過「訴訟擔當」制度賦予本非實體法上之權利主體或法律關係之主體享有「訴訟實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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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7735
(A)錯誤,因尚可能提起將來給付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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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0158

(A)給付請求權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一概不得於期前提起訴訟請求債務人為給付:尚可能提將來給付之訴 
(B)不作為(妨害制止)請求訴訟亦有兼具給付訴訟及形成訴訟之性質 
(C)提起金錢損害賠償給付訴訟時,於訴之聲明中,表明全部請求最低金額數目(參民訴244IV) 
(D)給付訴訟非僅能以實體法上權利義務歸屬主體為原、被告:可能容許非實體法上
權利義務歸屬主體為原、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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