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初任各職務人員如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可在以下那種範圍內權理?
(A)同官等高一個職等
(B)同官等高二個職等
(C)不同官等高一個職等
(D)高一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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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366), C(5), D(0), E(0) #325334

詳解 (共 1 筆)

#461156
第 9 條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 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除應具有前項資格外,如法律另有其他特別遴 用規定者,並應從其規定。 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 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 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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