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有關公務人員身分的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非依法律不得剝奪
(B)停職處分並未剝奪公務人員之身分
(C)停職係屬懲戒處分
(D)公務人員停職處分之事由消滅後,其復職亦受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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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62), C(324), D(26), E(0) #3049200

詳解 (共 2 筆)

#5698032
(C) 停職不屬懲戒處分 屬於懲處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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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4405

(A) 非依法律不得剝奪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9 條公務人員之身分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剝奪。基於身分之請求權,其保障亦同。

(B) 停職處分並未剝奪公務人員之身分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9-1 條

公務人員非依法律,不得予以停職。

公務人員於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但不得執行職務。

(C) 停職係屬懲戒處分

「停職」是一種方法和手段。

公務人員懲戒法第 4 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公務人員懲戒法第 5 條

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

(D) 公務人員停職處分之事由消滅後,其復職亦受法律保障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 條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得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許其復職,並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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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116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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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62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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