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下列何者不得擔任公職人員候選人之助選員?
(A)候選人之配偶
(B)公務人員
(C)全國不分區選舉之候選人
(D)僑居國外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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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4185), C(202), D(100), E(0) #133644
統計: A(61), B(4185), C(202), D(100), E(0) #133644
詳解 (共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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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45條
第45條(辦理選舉事務人員之禁止行為)【相關罰則】§110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為候選人宣傳。
二、為候選人站台或亮相造勢。
三、召開記者會或接受媒體採訪時為候選人宣傳。
四、印發、張貼宣傳品為候選人宣傳。
五、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為候選人宣傳。
六、利用大眾傳播媒體為候選人宣傳。
七、參與候選人遊行、拜票、募款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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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立委是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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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B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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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不得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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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立法委員不是都公務員為什麼可以助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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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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