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依現行<強迫入學條例>之規定,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經鑑定後得予核定暫緩入學之最長年限為何?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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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2), B(431), C(65), D(18), E(0) #1560370
統計: A(622), B(431), C(65), D(18), E(0) #1560370
詳解 (共 8 筆)
#2178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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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4836
強迫入學條例(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第 13 條
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應經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但經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並應副知鄉 (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前項暫緩入學之核定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民國103年4月14日)
第 7 條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得依其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其意願,向學校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學生未成年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前項申請,國民中小學應報鑑輔會鑑定及主管機關核定後,通知申請人。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經學校審核後,通知申請人。
第 8 條
前條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其最高延長期間規定如下:
一、國民中小學:二年。
二、高級中等學校:四年。
三、專科學校五年制:四年。
四、專科學校二年制:二年。
五、大學:四年。
要注意題目是問暫緩入學還是延長修業年限。引用的法源不同
暫緩入學(1年):強迫入學條例
延長修業(2年):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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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9891
九十五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教學原理)
31. 德國學制中為避免過早分化,在分化後訂有幾年的定向階段?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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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9190
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強迫入學條例
延長修業:最高兩年(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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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2205
阿摩的題目整個內容跟95年國小教檢教育原理與制度的31題題目內容完全不一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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