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中華郵政公司得據以停止帳戶交易之情形,不包括哪一項?
(A)檢察機關電話緊急通知
(B)法院之裁判
(C)檢察機關書面通知
(D)依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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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12), B(109), C(328), D(238), E(0) #1767321
統計: A(7512), B(109), C(328), D(238), E(0) #1767321
詳解 (共 7 筆)
#3203118
| 第十一條 | 中華郵政公司非依法院之裁判或檢察機關之書面通知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接受第三人有關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之請求。 中華郵政公司及其服務人員對於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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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2946
第十一條 中華郵政公司非依法院之裁判或檢察機關之書面通知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接受第三人有關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之請求。
中華郵政公司及其服務人員對於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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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7612
中華郵政公司非依法院之裁判或檢察機關之書面通知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接受第三人有關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之請求。
中華郵政公司及其服務人員對於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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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1212
A.一定要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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