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郵政服務人員洩漏顧客之郵政儲金資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交通部處中華郵政公司罰鍰
(B)由交通部處中華郵政公司罰鍰及該郵政服務人員罰鍰
(C)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中華郵政公司及該郵政服務人員罰鍰
(D)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中華郵政公司罰鍰,該公司得對應負責之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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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5), B(251), C(730), D(7178), E(0) #1767325
統計: A(135), B(251), C(730), D(7178), E(0) #1767325
詳解 (共 5 筆)
#3203151
| 第二十六條 | 中華郵政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 郵政儲金利率未依第九條規定以年率為準或未於營業場所揭示。 二、 未依第十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三、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逕依第三人請求,而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或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洩漏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 四、 郵政儲金之運用未依第十八條授權訂定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辦理。 五、 郵政儲金及匯兌業務未依第三十條授權訂定之監督管理辦法辦理。 六、 未經中央銀行之許可而辦理外匯業務 |
|---|---|
| 第29條 |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罰之。但第二十六條第六款之處罰,由中央銀行為之。 前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所為之處罰,應通知交通部。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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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6303
第 26 條
中華郵政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
下罰鍰:
一、郵政儲金利率未依第九條規定以年率為準或未於營業場所揭示。
二、未依第十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逕依第三人請求,而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
給付匯款;或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洩漏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
等有關資料。
四、郵政儲金之運用未依第十八條授權訂定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辦理。
五、郵政儲金及匯兌業務未依第三十條授權訂定之監督管理辦法辦理。
六、未經中央銀行之許可而辦理外匯業務。
第 27 條
中華郵政公司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第十三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
構,檢查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中華郵政公司於限期內據實提
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中華郵政公司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二、隱匿或毀損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三、對檢查人員詢問其職務上之事項,無正當理由不為答復或故意答復不
實。
四、逾期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
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
第 28 條
中華郵政公司依前二條規定受罰時,得對應負責之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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