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張老師因非重病的病情,需請假治療或休養。依「教師請假規則」之規定,學校 每學年最多可准給多久的病假?
(A)14日
(B)28日
(C)二個月
(D)三個月
統計: A(4455), B(7738), C(458), D(319), E(0) #330943
詳解 (共 10 筆)
教師請假規則98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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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別 |
日數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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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含家庭照顧假) |
7日 |
家庭照顧假與事假合併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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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含生理假) |
28日 |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請假日數併入病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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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 |
14日 |
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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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 |
分娩前,產前假 |
8日 |
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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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後,娩假 |
42日 |
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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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分娩者,陪產假 |
3日 |
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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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配偶死亡者,喪假 |
15日 |
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
105.04.22 教師請假規則 修正
事假 (含家庭照顧價) | 每學年七日 | 超過七日者,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 |
病假 (含生理假) | 每學年 二十八日 | 超過規定日數以事假抵銷,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併入病假計算。 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學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 |
婚假 | 十四日 |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應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 |
懷孕 | 產前假 | 八日 | 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娩假 | 四十二日 | 分娩後,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 | |
陪產假 | 五日 | 得分次申請,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包括例假日)內請畢。 | |
喪假 | 十五日 | 父母、配偶死亡 | |
十日 |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 | ||
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
每學年:一週辦事、二週結婚、四週生病、 六週生產
口訣: 辦一件事、二人結婚、生病四(死)了、生產順利六六大順
感謝樓上的分享,補充樓上的
每學年: 一週辦事、二週結婚、四週生病、 喪兩週又一天、 六週生產
口訣: 辦一件事、二人結婚、生病死(四)了、傷(喪)心兩週又一天、生產六大順
民國102年8月5日修正教師請假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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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 (含家庭照顧價) |
每學年七日 |
超過七日者,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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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 (含生理假) |
每學年 二十八日 |
超過規定日數以事假抵銷,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併入病假計算。 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學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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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 |
十四日 |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應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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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 |
產前假 |
八日 |
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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娩假 |
四十二日 |
分娩後,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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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產假 |
三日 |
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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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假 |
十五日 |
父母、配偶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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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日 |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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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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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天不扣考績,病假最多28天,考績乙等;重大傷病得延長病假,考績丙等。
可以以女性教師的角度來想....
每個月有一天的生理假
但生理假含在病假內
如果經痛很嚴重!!!!!的人每個月都請生理假一天了
那14天病假扣除生理假就剩不到幾天病假可請
所以~
不可能是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