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機關辦理採購,下列何者錯誤?
(A)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指名機關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廠商得 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B)採購契約得訂明採購機關解 除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C)委託規劃之契約,得訂明廠商規劃錯誤,致機關損害之 責任
(D)廠商投標文件內記載金額為新臺幣 100 萬元整及新台幣玖拾萬元整,機關應以新臺幣玖 拾萬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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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85), C(135), D(110), E(0) #1652243
統計: A(40), B(85), C(135), D(110), E(0) #1652243
詳解 (共 4 筆)
#6779521
機關辦理採購,下列何者錯誤?
(A) 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指名機關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廠商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A) 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指名機關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廠商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政府採購法第85條第3項
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廠商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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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採購契約得訂明採購機關解除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採購契約要項第六十五點
Ⅰ契約得訂明機關得通知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
Ⅱ契約得訂明終止或解除契約,屬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者,機關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由原契約廠商負擔。
採購契約要項第六十六點
契約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但應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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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委託規劃之契約,得訂明廠商規劃錯誤,致機關損害之責任
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2項
採購契約應訂明一方執行錯誤、不實或管理不善,致他方遭受損害之責任。
採購契約要項第五十九點
Ⅰ契約應訂明一方執行錯誤、不實或管理不善,致他方遭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Ⅱ前項之損害,機關得視個案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於契約中明定其賠償之項目、範圍或上限,並得訂明其排除適用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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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廠商投標文件內記載金額為新臺幣 100 萬元整及新台幣玖拾萬元整,機關應以新臺幣玖拾萬元為準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81 條
廠商投標文件內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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