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甲有 A 地一筆,設定地上權於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乙積欠地租達一年之總額時,甲得不經催告終止地上權
(B)乙原則上不得將地上權讓與第三人丙,但地上權之期限逾二十年者,不在此限
(C)因不可抗力而妨礙 A 地之使用時,乙不得請求甲減少地租
(D)地上權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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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157), C(492), D(101), E(0) #1696183

詳解 (共 2 筆)

#2935921

甲有 A 地一筆,設定地上權於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乙積欠地租達一年之總額時,甲得不經催告終止地上權

民法第836條第一項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

(B)乙原則上不得將地上權讓與第三人丙,但地上權之期限逾二十年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838條第一項

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第一段是原則,後面為例外)

(C)因不可抗力而妨礙 A 地之使用時,乙不得請求甲減少地租 

民法第837條

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就算是不可抗力也不能請求減免)

(D)地上權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

民法第841條

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就算房子倒了,你的地上權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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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若乙積欠地租達【一年之總額時】,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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