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甲有A地一筆,設定地上權於乙,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若乙積欠地租達一年之總額時,甲得不經催告終止地上權
(B)乙原則上不得將地上權讓與第三人丙,但地上權之期限逾二十年者,不在此限
(C)因不可抗力而妨礙A地之使用時,乙不得請求甲減少地租
(D)地上權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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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224), C(1232), D(129), E(0) #393739

詳解 (共 6 筆)

#1403373

C. 837
        
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地上權係持續不間斷,且交付地上權人使用收益,自交付日起,風險利益均歸地上權人,而不可抗力不過一短暫時間而已,當然不可要求減少租金。但土地價值之升降,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租金,係與社會經濟景氣趨勢相關,且經過期間相對較長,准許當事人聲請增減租金,其權利義務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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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8702

B:乙原則上【得將地上權讓與第三人丙】,但地上權之期限逾二十年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838條

Ⅰ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 者,不在此限。

Ⅱ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Ⅲ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第833-1條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 ,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 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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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8695

A:若乙積欠地租達【一年之總額時】,甲得【經催告】終止地上權

民法

第836條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 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 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 權人。

Ⅱ地租之約定經登記者,地上權讓與時,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併同計算 。受讓人就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與讓與人連帶負清償責任。

Ⅲ第一項終止,應向地上權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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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8707

D:地上權【】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

民法

第841條

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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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548
第 837 條        地上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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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2426


書泉 新白話六法 民法物權 p126

第837條 (地上權租金繳納義務)

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地上權存續期間一般較長,雖一時不可抗力(如颱風,地震因素 ),妨礙土地的使用,但他日仍可以回復,不許地上權人請求免除地租或減少租金,以保護土地所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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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95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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