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在我國境內經營何種業務可向財政部申請按其在我國境內之營業
收入 10%計算所得額?
(A)國際運輸
(B)承包營建工程
(C)提供技術服務
(D)出租機器設備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64), B(44), C(95), D(40), E(0) #2943158
統計: A(564), B(44), C(95), D(40), E(0) #2943158
詳解 (共 5 筆)
#5657918
所得稅法第25條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不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設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五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但不適用第三十九條關於虧損扣除之規定。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不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設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五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但不適用第三十九條關於虧損扣除之規定。
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