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我國刑法規定,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
(A)易服勞役
(B)易以拘留
(C)易以訓誡
(D)易科罰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792), B(98), C(3172), D(404), E(0) #309506

詳解 (共 8 筆)

#347944
第 43 條
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 誡。
195
3
#1649557

訓誡就是開庭的時候,法官口頭教育你.

以後好好做人,不要再犯等等...

84
3
#497155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易服勞役

第 42 條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 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 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 ,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依前項規定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 役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 一年。 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 期限較長者定之。 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 項所定之期限,亦同。 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三項之規定,載明折算一日之額數。 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易服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勞役 之日期。
第 42-1 條 罰金易服勞役,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 日,易服社會勞動: 一、易服勞役期間逾一年。 二、入監執行逾六月有期徒刑併科或併執行之罰金。 三、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 前項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不得逾二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 ,執行勞役。 社會勞動已履行之時數折算勞役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社會勞動履行期間內繳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易服勞役 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之日數。 依第三項執行勞役,於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 易服勞役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與勞役之日數。
第 44 條 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 之刑,以已執行論。


易以訓 誡

第 43 條 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 誡

 

社會秩序維護法 民國 100 年 11 月 04 日

第 20 條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 但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 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
第 21 條 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但易以拘留期 間不得逾五日。 罰鍰總額折算逾五日者,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 易以拘留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易以拘留期內繳納罰鍰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定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拘留 之期間。
第 25 條 違反本法之數行為,分別裁處並分別執行,但執行前之數確定裁處,依左 列各款規定執行之: 一、裁處多數拘留者,併執行之,合計不得逾五日。 二、裁處多數勒令歇業,其營業處所相同者,執行其一;營業處所不同者 ,併執行之。 三、裁處多數停止營業者,併執行之;同一營業處所停止營業之期間,合 計不得逾二十日。 四、分別裁處勒令歇業及停止營業,其營業處所相同者,僅就勒令歇業執 行之;營業處所不同者,併執行之。 五、裁處多數罰鍰者,併執行之,合計不得逾新臺幣六萬元;如易以拘留 ,合計不得逾五日。 六、裁處多數沒入者,併執行之。 七、裁處多數申誡者,併一次執行之。 八、裁處不同種類之處罰者,併執行之。其中有勒令歇業及停止營業者, 依第四款執行之。
第 32 條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 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 定之日起,逾六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三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 起算。其經易以拘留者,自法院裁定易以拘留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 行者,免予執行。

 

55
1
#3928658

勞役 : 去監獄裡面勞動,很可憐,做沒滿6小時還不算一日 (刑法42條

拘留 : 去拘留所暫時關起來,像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就有處以3日以下拘留之罰則

訓誡 : 被罵一下,通常沒什麼強制力 ; 有口頭也有書面的~  (此題為刑法第43條

罰鍰 : 違反行政法規的處罰

34
0
#620277

1.  依我國刑法規定,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 (A)易服勞役 (B)易以拘留 (C)易以訓誡 (D)易科罰鍰

42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 完納者,易服勞役

第 43

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 誡。

30
2
#3142509

訓誡是由檢察官來駡一駡,法官是判案的,法官不執行處罰,執行和審判是由不同人做的。

刑訴第482條

29
0
#1320281
請問一下訓誡是什麼意思呢?  是被罵一罵嗎? 
9
1
#6378368

訓誡是屬於一種「非正式處理」的方式,常見於少年事件或輕微案件中,並不是刑罰或正式裁判,而是一種警告性質的處分。不同案件,訓誡的執行人也有所不同。

1. 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法庭)
•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4條、第56條等規定:
→ 由少年法庭(法官)對少年進行訓誡。

2. 刑事和解、緩起訴條件之一
• 若是在《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提到的「緩起訴處分」中,檢察官可視情節命被告接受訓誡。
→ 這種情況下,是由檢察官進行訓誡。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