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民法規定,下列有關夫妻財產制之敘述何者正確?
(A)夫妻除可選擇分別財產制及共同財產制外,亦得基於契約自由原則,選擇其他分配方式
(B)夫妻選擇共同財產制後,可以再變更為分別財產制,互相轉換並無次數上的限制
(C)夫妻選擇分別財產制,將來離婚時仍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適用
(D)夫妻因未約定夫妻財產制而採用法定財產制時,將來即不得任意再變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3), B(114), C(12), D(3), E(0) #3330149
統計: A(43), B(114), C(12), D(3), E(0) #3330149
詳解 (共 5 筆)
#7506471
(A) 夫妻除可選擇分別財產制及共同財產制外,亦得基於契約自由原則,選擇其他分配方式
(B) 夫妻選擇共同財產制後,可以再變更為分別財產制,互相轉換並無次數上的限制
(D) 夫妻因未約定夫妻財產制而採用法定財產制時,將來即不得任意再變更
第 1004 條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C) 夫妻選擇分別財產制,將來離婚時仍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適用
第 1030-1 條
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2-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3-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4-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5-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