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有關冒用姓名的民法規定或學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冒用他人姓名而為法律行為者,為無權代理
(B)冒用他人姓名而為法律行為者,為無因管理
(C)冒用他人姓名係侵害他人姓名權的一種形態
(D)姓名被他人冒用者,可依民法規定更改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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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 B(26), C(908), D(8), E(0) #147932

詳解 (共 4 筆)

#759296
(A)對方並不知道他冒用的姓名不是他本人,所以不構成無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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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241
a-以自己為法律行為,才是無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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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433
無權代理乃是指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之名義而做出的法律行為。無權代理主要有廣義及狹義之分,廣義的無權代理包含了「表見代理」以及「狹義的無權代理」。 狹義的無權代理是指單純欠缺代理權的無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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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030
可請大大再解釋清楚一點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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