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公務員之定義與範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之公務人員,包括定有官、職等之文職事務官,以及定有官等、官階之(武 職)軍、士官
(B)機要人員屬於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義之公務人員,惟其機關長官得隨時將其免職,機關長官離 職時亦應隨同離職
(C)公務員服務法所定之公務員,包括領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純勞工以外之人員
(D)刑法所定之公務員,包括依法令行使職權或從事於公務者,及受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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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35), B(1059), C(364), D(330), E(0) #3184611
統計: A(2235), B(1059), C(364), D(330), E(0) #3184611
詳解 (共 7 筆)
#6027990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第 2 條
1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
2 前項所稱各機關,指下列之機關、學校及機構:
一、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二、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三、各級民意機關。
四、各級公立學校。
五、公營事業機構。
六、交通事業機構。
七、其他依法組織之機關。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第 2 條
1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
2 前項所稱各機關,指下列之機關、學校及機構:
一、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二、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三、各級民意機關。
四、各級公立學校。
五、公營事業機構。
六、交通事業機構。
七、其他依法組織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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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8938
現役軍官、士官(含志願役、義務役)為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但並非公務人員任用法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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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1957
公務人員任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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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Ⅰ 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得不受第九條任用資格之限制。
Ⅱ 前項人員,機關長官得隨時免職。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
Ⅰ 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得不受第九條任用資格之限制。
Ⅱ 前項人員,機關長官得隨時免職。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
第 11-1 條
Ⅰ 各機關辦理進用機要人員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務間之適當性。
Ⅱ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時,其員額、所任職務範圍及各職務應具之條件等規範,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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