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關於公務員權利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於任職期間,不得經營商業,但得兼任私人企業之監察人
(B)公務員即使依法令兼職,亦不得兼薪
(C)公務員於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顧問
(D)公務員得經服務機關之同意,兼任非營利事業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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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22), B(354), C(114), D(94), E(0) #3184612
統計: A(3322), B(354), C(114), D(94), E(0) #3184612
詳解 (共 5 筆)
#6038463
(A) 公務員於任職期間,不得經營商業,但得兼任私人企業之監察人⮕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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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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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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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前項經營商業,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但經公股股權管理機關(構)指派代表公股或遴薦兼任政府直接或間接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並經服務機關(構)事先核准或機關(構)首長經上級機關(構)事先核准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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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公務員即使依法令兼職,亦不得兼薪⮕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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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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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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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公務員於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顧問⮕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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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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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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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公務員得經服務機關之同意,兼任非營利事業之職務⮕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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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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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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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6188
A.
私人的不行,但「公股機關」之監察人經過上級核准就可以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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