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雙務契約之締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與人民得締結雙務契約,互負給付義務
(B)雙務契約之締結,以行政機關有裁量權為限
(C)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D)人民與機關之給付義務應相當,且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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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9), B(3640), C(201), D(63), E(0) #3184618
統計: A(119), B(3640), C(201), D(63), E(0) #3184618
詳解 (共 4 筆)
#6016201
B
對於無裁量權的「羈束處分」,如果有「明文得為附款」,依然可以締結雙務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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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4258
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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