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中華郵政公司於道路、住宅、商場、工廠、機關、學校、公私團 體及其他公眾出入處所,設置收受郵件專用器具,需否徵得同意?
(A)優先通行權,無須徵得同意
(B)報交通部核准後即可設置
(C)屬郵政機關營運權利,由各地郵局自行設置
(D)仍應得其所有權人或其管理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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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 B(122), C(65), D(5704), E(0) #1640624

詳解 (共 4 筆)

#2650686
第二十一條中華郵政公司得於道路、住宅、商場、工廠、機關、學校、公私團體及其他公眾出入處所,設置收受郵件專用器具,以收取郵件,並應得其所有權人或其管理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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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1173

第 21 條


中華郵政公司得於道路、住宅、商場、工廠、機關、學校、公私團體及其
他公眾出入處所,設置收受郵件專用器具,以收取郵件,並應得其所有權
人或其管理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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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2799
法規名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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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7270
8場所 +3種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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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349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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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中華郵政公司得於道路、住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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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9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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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中華郵政公司得於道路、住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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