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下列何者依法應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暫繳申報?
(A)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
(B)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
(C)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無應納稅額者
(D)依法免徵所得稅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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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328), C(127), D(18), E(0) #582764
統計: A(68), B(328), C(127), D(18), E(0) #582764
詳解 (共 5 筆)
#877901
所得稅法第69條: 下列各種情形,不適用前二條之規定: 一、(刪除)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三、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四、依本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五、(刪除) 六、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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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6694
所得稅暫繳申報書申報須知
六、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及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
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 75 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免辦暫繳
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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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7825
本期暫繳=上期結算申報書應納稅額/2,暫繳在2000元下以,免申報暫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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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718
C是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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