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下列關於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之敘述,何者錯誤?
(A)無權代理係以本人名義所為之代理行為;無權處分係以權利人名義所為之處分行為
(B)無權代理經本人承認後,始生效力;無權處分經有權利人承認後,始生效力
(C)無權代理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兩者皆效力未定;無權處分之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D)無權代理經本人承認後,效力歸屬於本人;無權處分經有權利人承認後,效力直接歸屬於無處分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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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14), B(723), C(1065), D(1599), E(0) #1402145

詳解 (共 10 筆)

#1548290

無權代理

無權處分

係以本人名義所為之代理行為

係以無權處分人名義(自己名義)所為之處分行為

本人承認後,始生效力

有權利人承認後,始生效力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兩者皆效力未定

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經本人承認後,效力歸屬於本人

經有權利人承認後,效力直接歸屬於無處分權人

714
5
#1471675

主題:無權代理&無權處分

6月1日甲寄放1台自行車於乙處。6月3日乙以甲之名義讓售該自行車予丙,並交付之。6月5日乙才告知甲該事,試問6月4日當天,乙丙之法律行為效力如何?
 注意 ! 這是屬於「無權代理」而非屬於「無權處分」喔 ! ] 

(A)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B)債權行為效力未定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C)債權行為效力未定,物權行為有效
(D)債權行為效力未定,物權行為無效

~解析 :

一、乙以「甲之名義」(他人名義)出售自行車予丙,構成「無權代理」,按<民法>第170條第一項規定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所以,包括「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屬「效力未定」。

二、以他人名義」為之,就是「代理行為」,因為未受到「授權」,所以乙的行為是為「無權代理」。「無權代理」,於<民法>債總170規定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而「相對人」可以限期催告「本人」答覆之,所以「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都是「效力未定」,等候「本人」之表態而定。

三、但如果乙是以
自己名義」為之,則是「無權處分」,看相對人丙是否知乙為「無權處分」,如否,則此「債權行為」有效,但是「物權行為」無效。

~精修 :「無權代理」V.S.「無權處分:
1.「無權代理」 乙用甲(他人)之名義,將甲之車賣給丙,這時「買賣契約」是存在於<甲丙>之間。而「契約」(債權行為)必須<甲>同意,才能夠生效;至於,「物權行為」亦同喔 ! 所以,「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效力均「未定」。
2. 但是,若是
「無權處分」就不一樣喽 ! 乙用自己名義」將甲的車子賣給丙,其「買賣契約」則是存在於<乙丙>之間。所以,「買賣契約」(債權行為)是「有效的」;但是「物權行為」則屬「效力未定」,尚還需要甲同意才行。
3. 結論 :「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之區別關鍵在於:

二者「物權」效力均是「未定」。
(1)
如果是「無權代理→ 「債權」效力「未定」;
(2)
如果是「無權處分 「債權」效力「有效」。

總結     無權處分--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無權代理--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  效力未定

168
0
#1482879


無權代理  他人  債權未定  物權未定

 

無權處分  本人  債權有效  物權未定 


75
8
#1541257

綜合大家解析:

(A)無權代理係以本人名義所為之代理行為;無權處分係以權利人名義所為之處分行為 >>無權處分人名義=自己名義


補充考題

甲未獲乙之授權,竟擅自以乙之代理人名義與善意之丙訂立契約,乙不承認甲之無權代理行為,甲對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為何種責任? 
(A)
無過失責任 
(B)
抽象輕過失責任 
(C)
具體輕過失責任 
(D)
重大過失責任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102 年 - 102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_行政警察人員#10416

答案:A

無權代理行為的善意相對人而言,有時可能會因為信賴該無權代理行為為有權代理,因此而遭受到損害,此時應該使其得向無權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因此中華民國 民法於110條便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此即無權代理人的賠償責任的依據。而這種 賠償責任屬於一種「無過失責任」,意味著,無論無權代理人縱使無故意或過失,對於善意的相對人仍須負起賠償責任

下列關於代理的敘述,何者正確? 
(A)
代理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其所為或所受之意思表示,視為其法定代理人所為或所受之意思表示 
(B)
代理權經限制或撤回者,對於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的第三人,本人就其已經限制或撤回的部分,不負授權人之責任 
(C)
原則上,代理權於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存續中,不得撤回之 
(D)
代理權消滅或撤回時,代理人得保留原授權書

 102 年 - 102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退除役特考三等考試答案:B

(A)  代理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其於代理權限內所為或所受之意思表示,視為代理人(限制行為人)本人名義所為或所受之意思表示 ,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B)   第 107 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

(C)原則上,代理權得於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存續中撤回之。

108 代理權之消滅,依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定之。

代理權,得於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存續中撤回之。但依該法律關係之性質不得撤回者,不在此限。

(D)代理權消滅或撤回時,代理人不得保留原授權書,須將授權書交還於授權者

109 條 代理權消滅或撤回時,代理人須將授權書交還於授權者,不得留置。




66
2
#2437752

自己=我。本人=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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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536251

(A)無權代理係以他人名義所為之代理行為;無權處分係以自己名義所為之處分行為 

簡單舉例:

A向B表示,C要賣車給他 (沒經過C承認的話就是"無權代理")

A向B表示,自己要賣車給他,但她賣給B的車其實是C的車(無權處分)


58
2
#1471676

民法第 118 條(無權處分)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     

  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處分係專指直接以權利的發生、移轉、變更或消滅為內容的處分行為。

處分行為以物權行為為主而兼及於準物權行為。

處分為法律上的處分,不包括事實上之處分。

 

無權處分:權契約--有效

無權處分:權契約--效力未定

 

買賣契約為負擔契約,不以出賣人有處分權為必要

無處分權人,以自己名義,就他人之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行為。如以他人名義為處分則屬於「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無論是權或者是權>都是--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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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1748
無權代理:指無代理權或逾越代理權限而為代理行為,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同意,不生效力。無權處分:無權利人就標的物所為處分,經有權利之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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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6291
所以無權處分是以自己的名義為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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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8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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