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不動產估價師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以三個為限
(B)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之章程,應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C)直轄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五人
(D)開業證書期滿前,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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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3), B(16), C(35), D(29), E(0) #529073
統計: A(363), B(16), C(35), D(29), E(0) #529073
詳解 (共 2 筆)
#814176
估價師法24II:同一區域內,同級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以一個為原則。但二個以上同級之公會,其名稱不得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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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 27 條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職員簡歷冊,報請該管人
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第 26 條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置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其名
額如下︰
一、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之理事不得逾十五人。
二、直轄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五人。
三、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五人。
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名額不得超過
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
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
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時,應
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33 條
不動產估價師已領有開業證書未加入不動產估價師公會而執行業務者,處
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不動產估價師未領有開業證書、開業證書屆期未換證、已註銷開業證書或
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而仍執行業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罰鍰。
受第一項或前項處分合計三次,而仍繼續執行業務者,廢止其不動產估價
師資格並註銷不動產估價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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