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甲有一地於民國 90 年 1 月被依法徵收,但有殘餘部分,其擬依法申請徵收該殘餘部分,則下列有關申請期限之敘述何者正確?
(A)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後
(B)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年後
(C)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年內
(D)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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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1), C(31), D(392), E(0) #529075
統計: A(25), B(1), C(31), D(392), E(0) #529075
詳解 (共 1 筆)
#1610958
土地徵收條例 8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
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
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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