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初等考試_廉政: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24859
年份:114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公務員法
32 有關懲戒法院承審法官迴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承審法官曾參與過前審審判,應自行迴避,不以 1 次為限
(B)聲請法官迴避經懲戒法院第一審裁定駁回者,得於實體判決時一併表示不服
(C)當事人得以原審法官具有迴避事由卻未迴避為由,聲請原審懲戒法院再審
(D)具有迴避事由之法官,參與審理之判決,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