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初等考試_廉政: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24859
年份:114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公務員法
34 下列有關公務員懲戒法對於公務員懲戒案件再審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受判決人以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者,自原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30 日內提起。但判決於 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之翌日起算
(B)再審之訴,專屬為懲戒法院之上訴審法庭管轄
(C)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 5 年者,不得提起。但以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 法官解釋為牴觸憲法,不在此限
(D)判決確定後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