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政風機構為調查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情事,經向個人查詢,受查詢者卻違反 應善盡配合調查之義務時,須由下列何者處罰?
(A)監察院
(B)法務部
(C)法務部廉政署
(D)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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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60), C(35), D(6), E(0) #3369042
統計: A(20), B(60), C(35), D(6), E(0) #3369042
詳解 (共 5 筆)
#6341178
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0條第2項 前條所定之罰鍰,受監察院查詢者,由監察院處罰之;受法務部或政風機構查詢者,由法務部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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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8133
政風機構為調查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情事,經向個人查詢,受查詢者卻違反 應善盡配合調查之義務時,須由下列何者處罰?
(A) 監察院❌
(B) 法務部✔️
- 根據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0 條 之規定,本法所定之罰鍰,其裁處機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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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針對該法第2條第1項特定職務(如中央/地方民意代表、高階政務官等)之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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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針對上述以外之公職人員(包含其關係人及違反配合調查義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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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目的情境是政風機構(屬於政風體系)為調查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違反情事,向個人查詢而對方卻違反配合調查義務。
- 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0條第2項,受政風機構查詢者,應由法務部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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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0 條 1 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所定之罰鍰,由下列機關處罰之。依法代理執行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亦同: 一、監察院: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至第八款之人員。 (二)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 (三)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 (四)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本俸六級以上之法官、檢察官。 (五)第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少將編階以上之人員。 (六)本款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二、法務部:前款以外之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 2 前條所定之罰鍰,受監察院查詢者,由監察院處罰之;受法務部或政風機構查詢者,由法務部(B)處罰之。 |
(C) 法務部廉政署❌
(D) 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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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1096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0 條
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所定之罰鍰,由下列機關處罰之。依法代理執行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亦同:
一、監察院: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至第八款之人員。
(二)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
(三)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
(四)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本俸六級以上之法官、檢察官。
(五)第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少將編階以上之人員。
(六)本款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二、法務部:前款以外之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
前條所定之罰鍰,受監察院查詢者,由監察院處罰之;受法務部或政風機構查詢者,由法務部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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