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有關財產申報及申報期間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 3 個月內申報財產
(B)法定應申報之公職人員,其職務係代理者,應一律申報財產
(C)鄉(鎮、市)級以上之公職候選人,準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申報財產
(D)依法應辦理財產信託之公職人員,於完成信託後,另有取得應信託之財產者,應於 4 個月內辦理信託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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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4), C(18), D(17), E(0) #3369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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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8699
按公職人員代理(或兼任)應申報財產之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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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選項依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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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0435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有關財產申報及申報期間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 3 個月內申報財產✔️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3 條第 1 項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3 條

1   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A)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

(B) 法定應申報之公職人員,其職務係代理者,應一律申報財產❌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2 項:職務係代理者,以「代理滿 3 個月」為限,才需要申報。並非「一律」申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

2   前項各款公職人員,其職務係代理者,亦應申報財產。但代理未滿三個月者,庸申報(B) 

3   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C)公職之候選人準用本法之規定,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申報財產。 

(C) 鄉(鎮、市)級以上之公職候選人,準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申報財產❌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3 項:候選人準用對象僅限:總統、副總統、立委、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不包含「鄉(鎮、市)級」候選人

 

(D) 依法應辦理財產信託之公職人員,於完成信託後,另有取得應信託之財產者,應於 4 個月內辦理信託並申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7 條第 3 項:完成信託後另有取得應信託之財產者,應於 3 個月內(而非 4 個月)辦理信託並申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7 條

 前二項人員於完成信託後,有另取得或其財產成為應信託財產之情形者,應於三個月內(D)辦理信託並申報;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不須交付信託之不動產,仍應於每年定期申報時,申報其變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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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60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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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3條 1.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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