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有關立法院職權行使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案任期連續原則
(B)憲法機關忠誠原則
(C)會議公開原則
(D)議會自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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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90), B(959), C(279), D(163), E(0) #448406

詳解 (共 10 筆)

#726827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 
(屆滿不予繼續審議之議案)
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屆期不連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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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474
所謂的憲法機關忠誠義務Pflicht zu Verfassungsorgantreue),一般理解係指「憲法機關於行使其憲法上所賦予之法定職權時應同時負有顧及其他憲法機關使其憲法上職權得以正常運作之憲法上行為義務」。易言之,此處所稱的「忠誠」,實蘊含有「相互顧及」以及「尊重」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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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7549

1.  ()算、人民請願案(繼續審議)  VS  其他屆期不連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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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8940
口訣:下屆清潔預算請願、決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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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9356
立法院原則:屆期不連續例外:預算、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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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819

國會議事之基本原則
(一) 足法定人數原則:國會在議事與表決時,需達一定的法定人數。我國開議人數訂為三分之一出席(以委員簽到簿為準)。我國議事規則規定:報告事項有人異議時,如在場不足法定人數,應退回程序會。亦即採定足數原則,要求議事時需有三分之一委員在場。

(二) 多數決原則:依內規而有不同方式的多數決。一般法案採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亦有要求特別多數:出席委員的三分之二同意與全體委員的二分之一同意。如總統提名審計長的同意權,在上一屆是出席委員的二分之一同意,這一屆則改為全體委員的二分之一同意;不信任案、覆議案,也是要求全體委員的二分之一同意。另外亦有要求更高的,如罷免總統副總統、彈劾總統副總統,需要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同意。

⋯⋯

(三) 一時議一事原則:法案需排定議程依序處理,不能夠臨時跳案。立法院排案並非採先到先審的排隊主義,而是由主客觀環境的壓力來決定是否排入議程。當政治經濟文化的壓力到達一定程度,或主事者(總統、院長、多數黨黨員)認為非通過不可,主客觀環境成熟,該案才會被接受。若僅僅是提案,而不予理會,則該案並不會自動進行。需透過國會聯絡組、種種活動或行政院的壓力等各種方式來促使該法案排入議程。

(四)一事不再議原則:在一個會期中,已經提案或審查中的法案,不可再重提,須俟下個會期才能重提。 在我國,採「有條件的屆期不連續」:只要在委員會通過就不能廢棄。最近修正案法制局版本則主張改成「全部屆期不連續」,亦即在一個會期中(三年一屆)未通過的法案,到下一會期全部廢棄。蓋每屆立委代表的民意不同,改選以後應該重新提案;行政部門須在新會期重新報公文提案重新進入程序。改成「全部屆期不連續」有助於立法院的法案清倉。

(五) 討論與表決公開原則:立法院的討論與表決是公開的,也允許電視台到議場轉播。

(六) 議事資訊公開原則:議事資訊是公開的,故立法院公報是公開的,民眾有旁聽自由,媒體也有報導自由。
資料來源https://yamol.tw/exam.php?id=17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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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7198
看到(A)的屆期連續應該就要選了吧,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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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5165
所以有些政黨才會狂提案來拖延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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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480
這是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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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672
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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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802113
未解鎖
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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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407499
未解鎖
法規名稱: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法規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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