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非憲法第 7 條平等權之內涵?
(A)平等原則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
(B)平等原則保障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
(C)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間不需具實質關聯
(D)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上之價值體系,自得斟酌規範事務性質之差異為合理之區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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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6), B(522), C(11728), D(428), E(0) #448412

詳解 (共 2 筆)

#825901

釋字第 618 號理由書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 上一律平等,為憲法第七條所明定。其依同法第十八條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在法律上自亦應一律平等。惟此所謂平等,係指實質上之平等而言,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 價值體系,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本院釋字第二0五號解釋理由書足資參照。

釋字第 666 號理由書
憲法第七條所揭示之平等原則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 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要求本質上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得恣意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法律為貫徹立法目的,而設行政罰之規定時, 如因處罰對象之取捨,而形成差別待遇者,須與立法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始與平等原則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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