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於接到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幾日?
(A)1日
(B)2日
(C)3日
(D)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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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546), C(65), D(8), E(0) #311599

詳解 (共 2 筆)

#3135715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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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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