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甲公司所生產之運動飲料,經檢驗有嚴重超出衛生福利部所定食品中不得添加塑化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身為消費者保護基金會之律師,除得建議該基金會向法院訴請停止販售添加塑化劑之飲料外,並得請求報酬
(B)消費者保護基金會於接獲民眾投訴後,得於受讓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
(C)若已有部分被害人選定消費者保護基金會代為提起訴訟下,則法院不得併案審理相關事證
(D)對於消費者財產上之損害,企業經營者若有故意或過失所致者,消費者得分別請求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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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9), B(365), C(120), D(1467), E(0) #457499
統計: A(319), B(365), C(120), D(1467), E(0) #457499
詳解 (共 10 筆)
#729960
(A)乙身為消費者保護基金會之律師,除得建議該基金會向法院訴請停止販售添加塑化劑之飲料外,並得請求報酬
=>消費訴訟是公益性訴訟,律師及消保會皆不得請求報酬(消保法第49、50條)
(B)消費者保護基金會於接獲民眾投訴後,得於受讓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
=>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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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9412
消保法 51條
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 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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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467
來源是消保法第51條
| 第五十一條 | 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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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8372
第51條(消費者求懲罰性賠償金之訴訟)
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已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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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7507
1. 消費者
49條
消費者保護團體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者,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受委任之律師,就該訴訟,
得請求 (預付或償還)必要費用。
50條
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
消費者保護團體就第一項(受讓)訴訟,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
【請阿摩修正一下A也錯誤,委任律師是得請求 (預付或償還)必要費用, 沒有報酬。】
【本題正確解答只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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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813
(A)乙身為消費者保護基金會之律師,除得建議該基金會向法院訴請停止販售添加塑化劑之飲料外,並得請求報酬(X;僅得請求必要費用)
(B)消費者保護基金會於接獲民眾投訴後,得於受讓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X;20人)
(C)若已有部分被害人選定消費者保護基金會代為提起訴訟下,則法院不得併案審理相關事證(X;得併案審理)
(D)對於消費者財產上之損害,企業經營者若有故意或過失所致者,消費者得分別請求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O)
消費者保護法 第 49 條 (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訴訟權)
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二年以上,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申請行政院評定優良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第五十三條不作為訴訟。
消費者保護團體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者,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受委任之律師,就該訴訟,得請求預付或償還必要費用。
消費者保護團體關於其提起之第一項訴訟,有不法行為者,許可設立之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評定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消費者保護團體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者,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受委任之律師,就該訴訟,得請求預付或償還必要費用。
消費者保護團體關於其提起之第一項訴訟,有不法行為者,許可設立之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評定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消費者保護法 第 50 條 (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
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
前項訴訟,因部分消費者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致人數不足二十人者,不影響其實施訴訟之權能。
第一項讓與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包括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非財產上之損害。
前項關於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利益,應依讓與之消費者單獨個別計算。
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第三項所定請求權後,應將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扣除訴訟及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支付予律師之必要費用後,交付該讓與請求權之消費者。
消費者保護團體就第一項訴訟,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
前項訴訟,因部分消費者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致人數不足二十人者,不影響其實施訴訟之權能。
第一項讓與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包括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非財產上之損害。
前項關於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利益,應依讓與之消費者單獨個別計算。
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第三項所定請求權後,應將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扣除訴訟及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支付予律師之必要費用後,交付該讓與請求權之消費者。
消費者保護團體就第一項訴訟,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
消費者保護法 第 54 條 (消費者集體訴訟)
因同一消費關係而被害之多數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選定一人或數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者,法院得徵求原被選定人之同意後公告曉示,其他之被害人得於一定之期間內以書狀表明被害之事實、證據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併案請求賠償。其請求之人,視為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為選定。
前項併案請求之書狀,應以繕本送達於兩造。
第一項之期間,至少應有十日,公告應黏貼於法院牌示處,並登載新聞紙,其費用由國庫墊付。
前項併案請求之書狀,應以繕本送達於兩造。
第一項之期間,至少應有十日,公告應黏貼於法院牌示處,並登載新聞紙,其費用由國庫墊付。
消費者保護法 第 51 條 (消費者求懲罰性賠償金之訴訟)
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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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2514
消保法於104年6月修法,49條內原本"律師不得請求報酬"已被刪除。所以A選項應該也變正確了。再麻煩確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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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148
消保法
(A) 49條之二(B) 50條之一
(C) 54條
(D) 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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