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下列關於公司組織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司既為社團法人,無論何種公司,股東人數均應在二人以上
(B)公司之權利能力,始於公司設立登記,終於公司解散,於清算範圍視為存續
(C)公司倘於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又未為延展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公司
(D)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時,法院得依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東之聲請,裁定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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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37), B(336), C(280), D(672), E(1) #457500
統計: A(5137), B(336), C(280), D(672), E(1) #457500
詳解 (共 6 筆)
#726468
有限公司只要一個股東就可以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一個股東就可以成立
只是股份有限公司若要一個股東的話,不可以是自然人,要是法人股東
這年頭到處都是一人股東公司挺常見。
比較要注意的地方是,有限公司若是一人股東,此股東就是董事了,無人可以行使監察權,
但若是股份有限公司,一人股東即是法人股東,仍應另外指派自然人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此件事情遲早是一個考點。考友們務必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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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291
公司法第 2 條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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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962
(C)命令解散→主管機關 <登記後不營業or停止營業/6個月>
(D)裁定解散→有經營困難,股東聲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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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6691
A 有限公司股東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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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5939
✅ 總結:
| 選項 | 正誤 | 說明 |
|---|---|---|
| (A) | ❌ 錯誤 | 有些公司可由一人設立,非須二人以上 |
| (B) | ✅ 正確 | 清算期間公司權利能力仍存,解散後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存續。 |
| (C) | ✅ 正確 | 若設立6個月未營業、又未申請延展,主管機關可命令解散。 |
| (D) | ✅ 正確 | 持有6個月以上且持股10%以上 股東可聲請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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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技巧口訣
「一人也能立有限公司,清算公司還活著,半年不營業可解散,持股門檻一成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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