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甲在乙之土地上設定地上權,乙死亡後,甲單獨繼承乙之遺產,甲所享有之地上權因何種事由而消滅?
(A)抵銷
(B)添附
(C)混同
(D)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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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1), B(260), C(4671), D(264), E(0) #163357

詳解 (共 10 筆)

#419291

民法344條之債權人指的是將錢借給需要用錢的人,亦是提供土地土地供乙使用之人;反之,債務人就是需要用錢的人,顧名思義是借錢的人,亦是取得地上使用權的人(因為他沒土地借土地來蓋民宿,因此就像債務人定義啊)。

用我舉例的例子再套一次,你就會更加了解

孩子缺錢用,先跟爸爸借一筆錢,還沒還錢時,爸爸不幸過世,兒子當然繼承其擁有債權與財產,孩子原本是那筆錢的債務人,現在又繼承那筆債權,因此原來債務就混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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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146


你將甲想成兒子,乙為爸爸,爸爸有一塊土地,兒子於土地蓋了一棟房子經營民宿,所收房客租金歸兒子所有,但兒子須附爸爸使用地上權費用;爸爸死亡,兒子繼承這塊土地,因此原土地地上權就因他取得土地而混合為同一個所有人(混同),故原地上權就消滅

想成實務比較容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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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495

因繼承而銷滅謂之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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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11
經過你的解說變的很容易理解了!真感謝陳冠竹大大!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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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512
民法§344
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但其債權為他人權利之標的或 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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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2425

344條→混同之效力

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


762條

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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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047

那與民法344是如何解釋的呢?

所謂債權是甲取得土地之後的狀態嗎?債務是指甲取得土地之前的狀態嗎?
先謝謝陳冠竹大大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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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388


一起討論一起成長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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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417
謝謝陳冠竹大大您的指導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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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8030
(A)抵銷(X)
(B)添附(X)
(C)混同(O)
(D)混合(X)

民法 第 344 條 (混同之效力)
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但其債權為他人權利之標的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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