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甲將自己所有之A地設定抵押權予乙後,甲可否再將A地設定典權予丙?
(A)可,因甲之使用收益權並未受到影響
(B)否,因甲之處分權受到限制
(C)否,因乙之抵押權具有排他性
(D)否,因丙之租賃權具有對世性
統計: A(1425), B(88), C(151), D(12), E(0) #163359
詳解 (共 10 筆)
上述問題,在網路上有大大幫忙解題,與各摩友分亨,整理如下:
問題1:
34 甲將自己所有之A地設定抵押權予乙後,甲可否再將A地設定典權予丙?
(A)可,因甲之使用收益權並未受到影響
(B)否,因甲之處分權受到限制
(C)否,因乙之抵押權具有排他性
(D)否,因丙之租賃權具有對世性
答: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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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我問一個比較細的問題,若甲將A地設定抵押權給乙後,又將A地設定典權予丙30年,後來甲還不出錢給乙,A地被拍賣,因類似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因(這裡的典權把它想成租房子),所以丙仍可使用至期限滿,但重點來了。一般典權期滿後二年還不出錢來,典物(A地)將會變成丙的,那這樣子A地到底是算去買法拍的人還是丙的呢?拍謝,問題有點長,還請知道的大大能幫忙解釋一下,謝謝
回答1:
866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
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
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者
,準用前項之規定。
你的理解不正確,該地交付拍賣,抵押權人可依866可排除典權及終止該
租賃關係。
所謂設定一定是要依條文來來決定權利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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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2:
謝謝瀘州老窖的解答。可以再請教您一個問題嗎?那典權人在此之後(法拍),要如何行使其權力(對債務人甲,因為正常經驗法則中債務人通常是還不出錢的)?,是依不當得利嗎?還是有其它的方法?謝謝。
回答2:
契約 §153
代理權之授與 §167
無因管理 §172
不當得利 §179
侵權行為 §184
債就這5種
他們就只是債務人與債權人之契約關係
很單純
所以不是不當得利
讀法律要這樣讀
聽到沒
5大類的屬性要搞清楚
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
一方取得財產利益
一方受有損失
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係
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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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3:
依您所言,他們就只是債務人與債權人之契約關係,所以要用債務不履行來告甲嗎?這是最後一個問題了,麻煩您了,謝謝
回答3:
依您所言,他們就只是債務人與債權人之契約關係,所以要用債務不履行來告甲嗎?
沒錯
因A地典權租賃2個被排除後
分配不足額
也只能另找可執行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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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他效力非擔保物權之共通特性
866條第二款: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容我問一個比較細的問題,若甲將A地設定抵押權給乙後,又將A地設定典權予丙30年,後來甲還不出錢給乙,A地被拍賣,因類似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因(這裡的典權把它想成租房子),所以丙仍可使用至期限滿,但重點來了。一般典權期滿後二年還不出錢來,典物(A地)將會變成丙的,那這樣子A地到底是算去買法拍的人還是丙的呢?
拍謝,問題有點長,還請知道的大大能幫忙解釋一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