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甲是一間公司出納,其母乙因股票套牢,慫恿甲將公款暫時挪用,供乙償還銀行貸款。下列關於甲乙兩人犯罪的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成立業務侵占罪的共同正犯
(B)甲成立業務侵占罪的正犯,乙不成立犯罪
(C)乙成立業務侵占罪的正犯,甲成立業務侵占罪的幫助犯
(D)乙成立普通侵占罪的正犯,甲成立普通侵占罪的幫助犯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43), B(44), C(62), D(23), E(0) #160801

詳解 (共 5 筆)

#2674467
刑法第 31 條 I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
(共 8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881107

共同正犯(2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限故意):把風、接應、緊抱、阻其去路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犯意聯絡、參與構成要件

教唆犯:受支配之人(共謀正犯)、無責任能力人(間接正犯)不定特人(煽惑)、原有犯意人(精神幫助)

8
0
#1332200
老師,老師,老師,各所其論。
6
3
#662077
這題很怪,乙又不是該公司的員工,怎能成為業務侵占罪的共同正犯,"慫恿"頂多成立教唆犯才是?

依刑法29條: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如果成立共同正犯,不就變成罰一樣重,就和教唆犯罰有不同。
1
0
#844151
乙慫恿還不是教唆哦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