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甲為某珠寶公司主管而保管著店裡的貴重珠寶。由於甲欠下一百萬元債款,甲的友人乙勸甲將保管中的一部分珠寶據為己有,而他可以幫甲拿去變賣,償還債款。之後,乙變賣得款二百萬元,甲則將其中二十萬元交給乙當作酬勞。試問,依實務見解,對於乙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構成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的教唆犯,同時構成第349條第2項牙保贓物罪
(B)乙構成刑法第335條第1項普通侵占罪的教唆犯,同時構成第349條第2項牙保贓物罪及第1項的收受贓物罪
(C)乙構成刑法第335條第1項普通侵占罪的教唆犯,同時構成第349條第2項牙保贓物罪
(D)乙構成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的教唆犯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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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樓上大大們討論贓物罪行為主體必須是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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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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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業務侵占跟牙保贓物皆屬於同一個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