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甲有 A 不動產,將其出賣給乙,關於甲、乙就 A 不動產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A 不動產如為耕地,耕地承租人丙依現行法有先買權,其放棄其先買權者,甲、乙應檢附丙放棄先買權之證明文件;或甲已通知丙之證件並切結丙接到出賣通知後逾期不表示優先購買,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
(B)A 不動產如為房屋,房屋承租人丙依現行法有先買權,其放棄其先買權者,甲、乙應檢附丙放棄先買權之證明文件;或甲已通知丙之證件並切結丙接到出賣通知後逾期不表示優先購買,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
(C)A 不動產如為房屋,且以租賃關係使用基地,則基地所有權人丙依現行法有先買權,其放棄其先買權者,甲、乙應檢附丙放棄先買權之證明文件;或甲已通知丙之證件並切結丙接到出賣通知後逾期不表示優先購買,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
(D)A 不動產如為經設定地上權之 A 地,除地上權人丙即係承買人外,應由甲檢附丙放棄先買權證明書或視為放棄之證明文件;如未能檢附,應由甲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勘查,該基地上確未為房屋之建築者,始得准予辦理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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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510), C(75), D(97), E(0) #708745

詳解 (共 4 筆)

#1485979

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承租人是在於基地出賣的時候才有。

第 104 條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 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 後定之。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 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 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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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6778

補充D

經設定地上權之土地,於申辦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時,除地上權人即係承買人之情形者外,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檢附地上權人放棄優先購買權證明書或視為放棄之證明文件;如未能檢附,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勘查,該基地上確未為房屋之建築者,始得准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內政部89年9月1日台內地字第89102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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