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被徵收之土地,其地價補償標準為何?
(A)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B)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加成,其加成數,以四成為限
(C)徵收當期之正常交易價格
(D)徵收當期之市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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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 B(22), C(30), D(568), E(0) #708747
統計: A(108), B(22), C(30), D(568), E(0) #708747
詳解 (共 3 筆)
#1184621
| 第 30 條 |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 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 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 據。 前三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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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666
土地徵收條例
第30條(地價補償標準)
Ⅰ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Ⅱ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Ⅲ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6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Ⅳ前三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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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347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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